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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news) 立院修法 結婚必需書面 且向戶政單位登記

【2007/05/04 15:58 報導 】
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民法親屬編」部分條文修正案。未來男女結婚,
不能只辦公開儀式,必須有書面文件,並且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算完成,
避免因為對公開儀式認定有爭議,影響婚姻的法律效力,或者有人惡意重婚、騙婚的情況。
這項新規定將在總統公告後一年正式生效。

過去,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跟兩人以上的證人就算合法婚姻,
但也因此有人事後被另一半否認有婚姻關係,甚至不知道結婚對象其實早就已經結婚,
發生重婚、甚至被騙婚的情況。立院三讀修法,未來結婚要採書面制。
司委會立委郭林勇表示:「未來有結婚就會在身份證上清楚顯示,最主要避免重婚。
因為現在很多人不登記,很多人就以為他沒有結婚,加上公開儀式最多是請客的人知道而已, 
往往會造成很多婦女上當被騙。」
修法後規定,結婚必須以書面方式,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,
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。
此外,修法也修正關於離婚條件中,原本規定被判刑三年以上徒刑,配偶可申請離婚,
下修為只要是故意犯罪,判刑六個月確定,另一半就能申請離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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